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5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新郑市**镇**村(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8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新郑市**村租赁房内,容留杨某某、唐某某二人在此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收入中获取抽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唐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4.辨认笔录; 5.书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莉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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