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容留卖淫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5********,汉族,中专文化景德镇市**宾馆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栋**单元**室2004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自2019年2月起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号自己经营的**宾馆容留王某某和小霞(微信名小胡,真实姓名不详)卖淫,每次收取55元人民币的卖淫分成。2019年7月开始又容留魏某某在店里卖淫,规定王某某等人分班全天24小时提供卖淫服务。2019年9月19日晚21时许,景德镇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民警在**宾馆将袁某某、正在卖淫嫖娼的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抓获,随后将魏某某抓获。根据魏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查明魏某某在**宾馆共卖淫93次,通过微信把5115元人民币分成转给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宾馆现场照片、**宾馆营业执照、徐某某、杨某某嫖娼微信付款照片、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魏某某与袁某某卖淫分成情况表、天网拍摄图片、天网布控视频说明表、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魏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宾馆经营者,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小邦

检察官助理:余卫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2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