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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容留卖淫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汉寿县**镇**村**组。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赣县区**镇***路**号店面及三楼套房容留周某某、袁某艳、刘某某、傅某某卖淫,袁某某从每次嫖资中收取50元台费。2017年11月17日,梅林派出所在赣县区***路**号“****保健按摩店”现场查获刘某某、周某某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宋某某袁某艳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指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伦铭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碟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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