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三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村**路**号,住福建省**县**镇**村坊**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福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审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袁某某开始经营砂石、渣土等货物运输业务,其车队的货车经常因非法改装、超载的违章问题在途经福清市辖区**道时被公安民警查处。2016年5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袁某某与其雇佣的陈某甲采取在福清市交警大队、派出所门口蹲点、跟踪执勤警车等方式获取民警交通执勤信息,以帮助其本人及丁某甲等人经营的非法改装及超载货车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并以此向丁某甲等人收取通风报信的费用。其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更好的获取公安机关巡逻、抓车等信息,避免其本人和缴纳通风报信费用的车队的货车被公安机关处罚以及在违章货车被抓后能够获得减轻或不予处罚,其本人或通过他人向欧某某等3名福清市公安局辅警、张某甲等15名福清市公安局民警送款,共计人民币40.16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中队辅警欧某某(已起诉)的支持与关照,先后16次送款给欧某某,共计人民币4.02万元。
2.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中队辅警薛某某(已起诉)的支持与关照,先后18次送款给薛某某,共计人民币3.6万元。
3.2018年2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中队辅警杨某甲(已起诉)的支持与关照,先后11次送款给杨某甲,共计人民币3.1万元。
4.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派出所民警张某甲(已判刑)的支持与关照,先后25次送款给张某甲,共计人民币4.15万元。
5.2017年2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派出所民警王某甲(已判刑)的支持与关照,先后22次送款给王某甲,共计人民币5.2万元。
6.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中队民警黄某某(已判刑)的支持与关照,先后19次送款给黄某某,共计人民币3.99万元。
7.2018年6月的一天及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郭某某的支持与关照,先后2次送款给郭某某,共计人民币5000元。
8.2018年4、5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杨某乙的支持与关照,先后6次送款给杨某乙,共计人民币1.2万元。
9.2017年底至2018年上半年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张某乙的支持与关照,先后6次送款给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2万元。
10.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王某乙的支持与关照,先后7次送款给王某乙,共计人民币1.4万元。
11.2018年5月至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林某甲的支持与关照,先后7次送款给林某甲,共计人民币1.4万元。
12.2017年1月及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林增加的支持与关照,先后2次送款给林增加,共计人民币6000元。
13.2017年8月及中秋节前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局**大队民警陈某乙的支持与关照,先后2次送款给陈某乙,共计人民币3000元。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又送给陈某乙总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
14.2018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市**局**派出所民警林某乙的支持与关照,先后7次向林某乙送款,共计人民币1.4万元。
15.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市**局**派出所民警饶某某的支持与关照,先后9次送款给饶某某,共计人民币1.8万元。
16.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市**局**派出所民警于某某的支持与关照,先后8次送款给于某某,共计人民币1.6万元。2018年中秋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又通过**派出所协警郑某某向于某某送款人民币2000元。
17.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郑某甲的支持与关照,通过陈某甲先后8次送款给郑某甲,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8.2018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为了取得时任福清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施某某的支持与关照,通过陈某甲先后8次向施某某送款,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茶叶店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任职说明、派遣人员审批表、政审登记表、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交警大队情况说明、排班表、工作职责说明、人员分配及调动通知、干部任免审批表、个人基本情况表、人员基本信息表、车辆信息、车辆轨迹数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记录截图等;
2.证人欧某某、薛某某、杨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林某甲、陈某甲、杨某乙、郭某某、张某乙、于某某、王某乙、林某乙、饶某某、林某丙、施某某、郑某甲、陈某乙、丁某甲、丁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吴某某、郑某乙、刘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张某丙、阮某某、董某某、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18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40.3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传兵
检察官助理:王晓彬
2019年12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袁某某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证人名单1份;
4. 量刑建议书6份;
5. 卷宗17册计15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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