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3********,朝鲜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镇**村**组。2020年3月25日,因殴打他人和携带管制刀具被九寨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暂缓执行);2020年4月21日,因吸毒被九寨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暂缓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九寨沟县看守所。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袁某某约马某某(二人之前是男女朋友关系)见面。当晚21时许,二人见面后到九寨沟县城新区**酒店旁聊天,因聊到马某某孩子的事,二人发生争执,袁某某将马某某打伤,后袁某某将马某某带至九寨沟县人民医院检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因听到马某某与他人之前的通话录音说到自己,便在医院第二住院部一楼走廊再次殴打马某某后驾车将马某某带至老城西山路老水厂门口,停车后走到副驾驶位第三次用拳脚和木棒对马某某实施殴打,马某某逃离至另一辆车上(期间路人报警),被袁某某追至该车内继续殴打。之后袁某某驾车将马某某拉至九寨沟县九寨大道九寨沟花园小区后门处,使用木棒和刀子第四次殴打马某某并将马某某带到其位于九寨沟县**小区的出租屋处理伤口。次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带马某某到九寨沟县中藏医院检查治疗,马某某请求医生通知其母亲报警。二人从医院回到袁某某出租屋后,袁某某在客厅沙发上违背马某某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经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外,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因将马某某殴打致伤,九寨沟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因疫情暂缓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经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再次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违背被害人马某某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涛
检察官助理:胡晓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九寨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5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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