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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123281977********,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现住镇巴县**镇**村**组,农民。2016年10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镇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金3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镇巴县城一餐馆吃饭后,发现与其在一起的外侄伍某不见了,认为是被别人控制了,遂拿上购买的铁榔头四处寻找,走到镇巴县城**街****小区前,看到路边停了一辆比亚迪小轿车,认为其外侄被控制在该车车内,就用手上的铁榔头击打该车的玻璃、车身、车灯等部位,砸完后未发现其外侄,又继续向前去寻找,走到**街十字街处,看到路边停了一辆名爵牌小轿车,袁某某认为其外侄被别人控制在该车车内,就用手上的铁榔头击打该车的玻璃,该车的司机钱某看有人砸车,因害怕不敢下车,后见袁某某砸了车玻璃又砸车辆其他部位,钱某就下车报警,袁某某拿着手上的铁榔头去追钱某,后镇巴县公安局巡警队赶到将袁某某控制。经镇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袁某某所损毁的车辆价值为10427元。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袁某某患有未特定的行为和行为障碍,对其2019年2月16日的行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104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卫东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772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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