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六横队一街路口时,发现被害人毛某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路虎小车没有熄火和锁门,遂打开驾驶室车门上车,驾驶时因操作不当,将该车撞进路口的家家福超市内,造成超市内的财物损坏(依法不予价格鉴定)以及被害人匡某甲受伤(经鉴定,其损伤为轻微伤)以及路虎小车损坏(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42250元,损坏价值为人民币164820元)的后果,并碰撞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现代牌小车(经鉴定,该车损坏价值为3881元),后袁某某下车逃离现场。
2019年5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镇**村**组的一处民房前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材料等书证;2.证人毛某乙、杨某甲、匡某乙、唐某甲、李某某、杨某乙、唐某乙、冯某某、聂某某、刘某某、蒋某某、黄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毛某甲、匡某甲、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陆冬年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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