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城**期南大门美宜佳门口处喝酒,后在美宜佳便利店购买烟酒要求赊账遭被害人张某甲拒绝后引发口角纠纷。2020年5月22日16时30分许,袁某某右手手持一把用黑色袋子包裹着的不锈钢水果刀再次来到惠州市惠城区**镇**城**期南大门美宜佳处,见到被害人张某甲后便亮出水果刀,要求被害人张某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趁袁某某分神之际便跑回便利店的仓库内叫来了另一被害人店长张某乙,被害人张某乙出来后看到坐在便利店门口磨着西瓜刀,便上前安抚情绪,随后拿着西瓜刀走到便利店收银台,要挟被害人张某乙交出钱来,被害人张某乙便把收银台钱箱的现金1900元人民币拿给袁某某,拿到钱后再次要求被害人张某乙把中华牌和芙蓉王牌的香烟都交出来给他,被害人张某乙便把烟架上的5包软中华香烟和3包金色芙蓉王牌香烟交由袁某某,袁某某后返回自己工地宿舍。2020年5月2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州市惠城区**镇**城**期宿舍**房将袁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及其所抢现金、香烟等部分物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28.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逞强耍威风,持凶器辱骂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2328.35元,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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