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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号楼**户。2001年9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5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与张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青岛市市北区**路**饭店吃饭时,因邻桌客人过于吵闹而心生不满,遂借故滋事,将正在邻桌吃饭的马某某、张某乙、徐某某、王某某等人殴打致伤。2019年9月5日该主动投案自首。

经法医鉴定:马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均构成轻微伤,王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系自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娴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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