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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在寿光市广场街“她他精品客房”三楼大厅内与王某某,朱某某再次喝酒过程中,被害人王某某因被袁某某将血抹在脸上而质问袁某某,后袁某某用拳脚、塑料凳子、酒瓶子等殴打王某某、朱某某。经鉴定王某某,朱某某的伤情均属轻微伤。袁某某到案后实如实供述罪行,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子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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