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三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镇某某村。2016年11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辩护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一电动三轮车遇到在路边等待朋友的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被告人袁某某借酒故意挑逗三人,并以有人找事为由召集王某丙、王某丁(均另案处理)到场,期间,与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三人当晚一同吃饭的万某某、曹某某、邵某某也先后行至案发现场。万某某前去询问情况,招致被告人袁某某殴打,在王某甲等人拉架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及王某丙、王某丁三人与王某甲等人发生厮打,致多人受伤。经曹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张某某、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不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万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万某某、王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万某某等人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主观上有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的故意,客观上参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致二人轻微伤,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錾
检察官助理崔宇
2020年3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逮捕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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