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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同案人朱某甲(另案起诉)因其朋友朱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朱某丙的借贷问题在打电话过程中发生口角,后朱某甲打电话给被告人袁某某等二人。之后,朱某甲伙同袁某某等五名男子在本市海珠区鹭江德胜新村3巷11号天天美食餐馆,见到朱某丙、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在宵夜,双方遂发生争执。过程中,朱某甲持啤酒瓶砸中张某某头部,致其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袁某某持木凳子砸向朱某丙。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朱某甲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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