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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11964********,汉族,初中肄业,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队。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6年4月13日、14日两次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胜利街派出所当场警告;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9年6月20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南湖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袁某甲开办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2012年4月,袁某甲租赁湖北**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位于黄湖基地监舍房屋,2012年11月16日,*甲公司与华中农业大学签订了《淡水鱼加工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产学研合作协议》,双方同意成立产学研基地,后因风干鱼项目市场饱和,出现销售困难,华农专家于2013年上半年离开该工厂。2013年期间,被告人袁某甲未能向*乙公司如期缴纳租金,双方发生合同纠纷。2015年5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违约,同年7月,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袁某甲应当返还租赁的房屋并支付拖欠的租金35万元,袁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决。2016年4月16日,被告人袁某甲与黄冈月果老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租赁加工合同,将黄湖基地的加工厂厂房及设备租赁给*丙公司。2016年7月5日,因长河水灾漫堤致使*丙公司租赁的黄湖基地厂房、设备受淹。被告人袁某甲以其厂房被淹,要求政府赔偿为由,多次到团风县政府上访,要求赔偿其损失1200万元。团风县政府认为袁某甲索赔不合理,拒绝赔偿。

2012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甲的*甲公司与湖北融园食品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在黄冈市南湖工业园内购地27亩,2017年底至2018年2月,被告人袁某甲以高新区管委会未给其地,也未退还其购地款并支付资金占用金为由,多次到高新区管委会办公楼上访,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18年2月8日,经高新区管委会协调,袁某甲与*丁公司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由管委会从*丁公司与其共管的账户中支付定金27万元,袁某甲在收到第一笔17万元后,拒绝领取余款10万元,并要求管委会支付占用资金的高额回报,并以此为由多次到市委、省委越级上访。

自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袁某甲由妻子舒某某送到市委办公楼大门口,采取静坐、堵门等手段缠访、闹访,逼迫市政府满足其无理诉求,经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对其上访诉求进行书面回复后,依然我行我素,严重影响了市政府人员和车辆进出的顺畅通行。在长达二年的时间内,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

被告人袁某甲在市、区两级信访部门对其上访事项作出回复后,仍不罢访、息访,为达到要求政府对其作出赔偿的目的,于2017年9月7日、2017年11月23日、2019年6月17日携家属舒某某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处训诫,于2019年6月19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处训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合同及租赁加工合同、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书、解除合同协议书、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书、情况说明2份、致湖北**有限公司函、申请执行书、催款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信息、团风县信访局传阅单、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袁某甲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袁某甲申请、团风县信访局关于袁某甲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团风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情况说明、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关于袁某甲来信反映事宜办理的情况回复、证明3份、袁某甲养殖场被征收评估清单、领条及领款单、会议纪要、袁某甲承诺书、关于袁某甲信访事项有关情况说明、袁某甲上访记录及清单、袁某甲的短信截图、黄冈市信访局关于袁某甲信访事项有关情况说明、袁某甲到黄冈市机关上访记录、袁某甲上访明细清单、接访袁某甲照片、袁某甲接访费用明细表、接访费用报销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淡水鱼加工关键技术与装备研发产学研合作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丙公司**工资表、收条、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林某某、袁某乙、孙某甲、张某甲、何某甲、王某乙、易某某、何某乙、詹某某、袁某丙、王某丙、方某某、赵某某、傅某某、张某乙、姚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3.截取执法记录仪制作成的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为达到自己不合理的诉求,多次到各级人民政府、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天安门地区等非指定场所上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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