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柏胜矮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3********,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地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安仁县**镇**村**组**号,无业,非××代表,非××委员,非中共党员。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0月26日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半月;于2017年6月9日,被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早晨,周某某(已判决)驾驶自己的斯柯达牌轿车(车牌为湘******,当天未挂牌)到达安仁县城,并在县城饮酒至酒醉。随后,周某某电话联系恶势力犯罪成员即被告人袁某某,让袁某某帮其驾车。袁某某驾驶周某某的斯柯达牌轿车搭乘何某某(已判决)、侯某某(在逃)从安仁县城驶往牌楼方向行驶,途径牌楼乡**村路段时,被吕某某所驾驶的长安牌越野车(车牌为湘******)超越。超车时,坐在长安牌越野车副驾位置上的张某某因认识袁某某,遂朝斯柯达轿车大喊了一声“矮子”,被周某某、袁某某等人当成了辱骂之意。袁某某遂驾车追逐,在逼停过程中致吕某某的越野车在****饭店附近撞在了树上。吕某某下车查看车子的损失情况,周某某、袁某某、何某某等四人亦走下了车。双方发生口角后,袁某某、周某某、何某某、侯某四人将吕某某围住并对吕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脚踹吕某某,袁某某则持碎啤酒瓶将吕某某的双上肢、左大腿划伤。经鉴定:吕某某的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郴州市永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郴永乐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115号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纠集多人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袁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过翠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