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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13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得知前女友李某甲找了男朋友后心怀不满。2020年3月3日17时许。袁某某在新化县**街道**广场**栋**单元**房找到李某甲,用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并要李某甲邀其男友鄢某某出来见面遭李某甲拒绝。袁某某登陆李某甲的QQ与鄢某某联系,威胁鄢某某见面。当日19时许,鄢某某邀被害人李某乙(16岁)、奉某某(16岁)和钟某某(17岁)、刘某某(16岁)四人去接李某甲回家,袁某某不同意让李某甲离开。21时许,李某乙等七人又来到**小区**栋**单元**房,袁某某看到李某乙等人后,拿出携带的匕首对着李某乙等人挥舞、捅刺,致被害人李某乙、周某某、奉某某均受伤。袁某某在李某乙等人逃跑时,又持匕首追逐。经鉴定:李某乙、周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周某某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李某乙、周某某、奉某某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同年5月18日,袁某某主动到新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奉某某、李某乙、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东恩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13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其中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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