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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寻衅滋事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跑至正在营业的**店中,对该店工作人员尹某某、陶某某等人无故进行殴打,任意摔砸该店**等物品,致使该店700个消毒瓷碗、2个消毒筷子机、3个木制凳椅、30斤生鸡蛋、50斤和好的面团损坏,并严重影响了该店正常经营。经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店被损毁物品价值4690元。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向**店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白银市白银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8.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财物价值4690元,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楹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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