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五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1198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舞钢市****村**组**号,住舞钢市****小区**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3月1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5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7日被舞钢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6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罪
(一)2014年5月1日,袁某乙在石门郭村东路北200米左右的桥边垒墙,被告人袁某某酒后到施工处无故辱骂袁某乙,并将已经垒好的墙推倒、殴打袁某乙。
(二)2014年8月4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朋友在舞钢市寺坡石漫滩大坝因违法使用海竿钓鱼,被舞钢市渔政监督管理站黄某某等人暂扣渔具。当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到渔政监督管理站索要渔具时辱骂渔政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并殴打工作人员黄某某致其受伤。
(三)2015年4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舞钢市垭口银庄KTV消费时看到其朋友张某某与吴某某互相推搡,隧上前殴到吴某某、致吴某某轻微伤。
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7年5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在舞钢市寺坡金座KTV消费结账后要求当晚在KTV包间提供陪唱服务的张某某陪其外出,张某某拒绝后回到员工宿舍,被告人袁某某跟随张某某来到员工宿舍,在张某某拒绝被告人袁某某进入宿舍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某将宿舍的不锈钢防盗窗拉断、翻窗进入宿舍、将宿舍内的厕所门踹开后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坏的不锈钢防盗窗修复价格为100元、木床修复价格为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两年内三次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强行闯入他人居住的宿舍、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以非法侵入住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秋红
检察官助理:杜鸿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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