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1〕6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晓斌,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应“阿峰”(另案处理)要求以每张银行卡1000元的价格出售银行卡给“阿峰”。后袁某某在东莞市东城街道办理1张农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及U盾、电话卡交给“阿峰”。经核对,被害人刘永容等人遭遇电信诈骗,其中45万元汇至袁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内流转。经查袁某某的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参与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资金金额612万余元。
2020年11月26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寮步镇上底村东莞市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门口抓获被告人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向他人出售,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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