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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秀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5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6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秀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自称同村的“王某某”(具体身份不祥)发展其通过网络帮助他人“跑分”赚钱,并按照“跑分”金额的0.7%提取报酬。被告人袁某某遂在其桂林市兴安县**镇**村委会**村**号的家中,按王某某指导下载了“亿万家”手机APP平台,王在平台充值2万分及提供登录账户等给袁,袁登录该APP并绑定数个支付宝帐号及1张建设银行卡,上述支付宝账户陆续有来源不明资金转入,每转入1笔资金到支付宝账户,平台会减少相应的账户分数。资金到账后,被告人袁某某又登录王某某提供的另一个网站进行“抢单”,该单包含银行账户、银行名称、户主姓名、金额等信息,抢单成功后,袁按所抢“单”上的金额将支付宝账户收到的钱转账到单上对方银行账户中,最后将转账电子凭证发送到“亿万家”平台,客服会在平台为自己充值分,平台会给予其“跑分”数额的0.7%提成。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转账资金共计人民币900270.48元,从中约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亿万家平台交易数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宇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涉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小米手机一部,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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