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藏书派出所**,住苏州市吴中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庄(**)**浜**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志江,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6月至10月,在担任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藏书派出所**社区联防队**期间,明知陶某某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山一带开设赌场,多次向陶某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带队值班巡逻期间接到陶某某向其打探吴中区**镇**路上的警报声及车辆轰鸣声情况的电话。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陶某某等人此时正在**路附近开设赌场,不仅不履行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反而告知陶某某公安机关当晚未部署抓赌行动。
2.2018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接藏书派出所值班室指派,带队至吴中区**镇**山停车场一带处置赌博警情。被告人袁某某明知陶某某等人可能在**山停车场一带开设赌场,于出警前向陶某某通风报信,告知陶某某有人报警且即将出警的信息,要求陶某某尽快散场,帮助陶某某等人成功逃避查处。
3.2018年10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袁某某带队巡逻至吴中区**镇**公墓停车场时发现一辆涉赌无牌金杯车,并在车内查获望风人员赵某某,遂当场收缴了赵某某所持对讲机。赵某某随即联系陶某某处理,陶某某赶至现场与被告人袁某某沟通,袁某某将对讲机交还陶某某后带队离开,未按规定将上述情况向藏书派出所报告。
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陶某某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警辅人员名单、警情处警情况表等;
2.证人陶某某、赵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中区监察委员会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 湘 萍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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