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诨名“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65********,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乡**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同案人谢某甲、欧阳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张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本市武陵区**农贸市场西门**楼一门面内开设赌博场所,供他人以打“转转麻将”、“跑胡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后七人均分赃款。至2013年10月28日被民警查获,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5.6万余元。经查,2013年10月25日、26日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3年11月4日主动投案,同日向公安机关退赃人民币2万元。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武陵区**门面**楼**号包厢内开设赌博场所,邀集参赌人员打50元转转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按中鸟50元、未中鸟3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当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参赌人员21人,扣押赌资共计20210元,抽头渔利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点菜单、监控截图、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乙、刘某甲、莫某甲、查某某、肖某某、莫某乙、杨某某、邓某甲、张某乙,邓某乙、罗某某、肖某甲、宋某某、彭某某、丁某某、王某某、刘某乙、鲁某某、李某甲、刘某丙、钟某某、肖某乙、雷某某、段某某、李某乙、毛某某、赵某某、刘某丁、邓某丙、刘某戊、周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及同案人谢某甲、欧阳某某、聂某甲、聂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第一笔犯罪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第二笔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漫霞
检察官助理:杨鹏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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