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041X,汉族,高中文化,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8年10月在“**”手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成为后台管理员,管理账号为“yuan790146893”。此后,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该代理账号上充值积分后,利用微信、支付宝收取参赌人员赌资,为参赌人员在该平台充值供参赌人员赌博,并通过平台,将所抽取参赌人员的房费按一定比例进行分红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31504.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非法获利31504.72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志林
检察官助理:万雨露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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