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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被告人袁某某从“宁波麻将馆”网络棋牌平台获得推广员资格后,为赚取推广费,通过创建“唐老鸭”微信群、拉人加入“杠上花开”微信群,并在群内推送网络棋牌平台链接的方式,聚集吕某某、周某某等数十名群成员在网络棋牌平台进行奉化麻将赌博,袁某某因此获得网络棋牌平台返利共计人民币483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政洁

检察官助理:秦李娜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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