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庄**村**楼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至11月20日,赵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为达到通过买卖移动端网络游戏“魔域手游”中的虚拟货币“魔石”牟利的目的,利用“魔域手游”中的道具“器灵”重铸升级的不确定性,在东明县**镇**村**村赵某某家中成立工作室,安排被告人袁某某与穆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即时通讯工具QQ建立QQ群,在QQ群内直播“器灵”重铸过程,吸引游戏玩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向其投注资金购买“魔石”以换取“器灵”,后利用自身在游戏中的角色代替游戏玩家不间断的进行“器灵”重铸,在玩家退出时,将重铸后的“器灵”按比例兑换成“魔石”,利用微信、支付宝等网上支付平台向玩家支付相应资金,回收“魔石”,从而实现玩家赌博的目的。直播期间共收取玩家投注资金人民币1444788.38元,其中,被告人袁某某通过QQ群直播“器灵”重铸接受玩家投注资金人民币333118.54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自动到东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2.东明县公安局所作现场勘验、提取笔录;3.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4.视听资料涉案QQ群直播视频;5.证人墨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6.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通过网络提供平台、方式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刚林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庄**村**楼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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