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61959********,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长宁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组织人员在其管理的亲友圈内,以“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2元或3元房费,共计抽取人民币2.8万余元(购卡成本约为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民警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白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哈灵麻将”APP照片、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证实其在被告人袁某某管理的哈灵麻将亲友圈内参与赌博的情况。
2.证人毛某某的证言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哈灵麻将后台记录截图,证实其将哈灵麻将亲友圈借给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并帮其充值房卡的情况。
3.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某处将作案时使用的一部OPPO手机予以了扣押。
4.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涉案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哈灵麻将APP照片,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公安机关制作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琳
检察官助理蒋立凡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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