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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强奸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7月 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荣,湖南古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彭某及他们共同的朋友覃某某、余某某四人一同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三角坪么么哒主题酒店开了一个麻将房打麻将到次日凌晨3时许,后 四人在此房睡觉。其中袁某某睡一张床,彭某睡一张床,覃某某与余某某一起睡一张床。睡后不久,袁某某来到彭某睡的那张床上,要抱着彭某睡觉,彭某借口上厕所起身下了床到覃某某两口子的床上挨着余某某睡去了。过了一会儿,袁某某将彭某抱到她先前睡得那张床上,并把她和他自己的内裤脱掉,强行与彭某发生了性行为。彭某在反抗时将袁某某的左大臂、左胸大肌、右臂及右肩处各咬了口,留下四圈牙印。彭某左右两膝盖处有轻微的红肿。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彭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且积极补偿了彭某,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收条、谅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覃某某、覃某、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其照片、现场方位图、案发现场平面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背女性意志,使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52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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