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22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彦勇,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及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张彦勇、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补充侦查2次 ,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4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30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延长期限分别为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被害人王某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情况下,主动邀请王某甲进入其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号的家中,并利用王某甲不懂反抗,在一楼卧室内与王某甲发生了性关系。
经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存在性防卫能力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常住人口信息、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在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就诊的病历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甲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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