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号,住山东省菏泽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金某某等商户因嫌承租张某某(另案处理)开发的菏泽市牡丹区**路**号**商城的门市租金过高,打算不再续交房租,欲搬迁至菏泽**商城。张某某得知后,于同年8月17日上午,在**商城办公楼二楼集体办公室召开会议商议教训商户。被告人袁某某在张某某的指使下,伙同贾某(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金某某缴纳次年房租并继续承租,金某某被当场打致左侧第6、7、8肋骨骨折、缴纳租金人民币28078元后才得以离开。经鉴定,金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收据等;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刚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东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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