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袁某某(自报),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临湘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辩护人屈梦颖,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去到东莞市**区**停车场**路**号旁边的小卖部门前凳子上休息时,看见被害人朱某正打开**号大楼的大门准备上楼,袁因无钱遂产生抢劫朱的念头,于是冲上前跟随朱进入该大楼。当朱上到一楼与二楼楼梯处时,袁趁朱不备从后卡住朱的脖子并捂住朱的嘴巴,将朱拽到在地上,朱随即反抗持携带的钥匙戳袁的头部,袁被戳痛后要求朱停止及不准呼救然后松手,接着朱质问袁,袁称没钱没工作,随后朱对袁进行安慰,然后打开门让袁离开。2020年8月3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区**社区**路**号***房内将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朱某的陈述,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智威
检察官助理 刘志鹏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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