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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抢劫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2020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区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青羊区文家乡蛟龙工业港“宏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附近,将被害人徐某某拦住用手勒住其颈部,从裤兜掏出一把刀架在徐某某脖子上让其交出手机,袁某某见徐某某不愿交出手机,便用刀背敲打戳击其大腿部位,恐吓未果便强行将徐某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红色华为手机(价值1500元)抢走,随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6日下午13时许,袁某某在成都市青羊区**小区**栋**单元**楼**号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建立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简易程序建议函函壹份,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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