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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抢劫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37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在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以讨要1600元工资为由,在本市江干区**路**号旁的**麻辣烫店内,以持刀捅刺、掐脖子等方式,迫使被害人李某某将手机微信内的人民币6000元转账至袁某某微信账户内,袁某某为防止李某某报警而将李某某的苹果XR手机拿走并丢弃。经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达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已退赔人民币1500元,涉案人民币4500元已被追回,苹果XR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献文、姚瑶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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