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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公诉刑诉[2018]691号

被告人袁**,男,1985年0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85********,汉族,本科毕业,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红门路*号,因涉嫌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16日在泰安市货场路交运加油站附近被泰安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8年7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带回,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听取了被告人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8年10月15日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8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至9月份期间,商丘市东岳置业有限公司以搞房地产生意为名向方**总共借款77万元本金,到期后方**多次去公司要钱,其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方**将该公司诉讼至梁园区人民法院,袁**作为商丘市东岳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对外袁**应承担作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法人袁**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而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袁**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1、被告人袁**现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653833125/13693292082.

    2、公安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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