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处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2月27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临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535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被告人袁某某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偿还陈某某借款116900元。2017年10月10日,向袁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袁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拒不报告财产,长期躲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临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5民初791号民事裁定书、临西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5执311号执行通知书等;2.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某2份供述;4.其他证据材料: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认罪认罚,已履行判决,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馆陶县**镇**村**号,手机157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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