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40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云县公安局逮捕。

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朱某某帮助诈骗团伙收钱,还将自己的微信及支付宝账号以及曾某某的微信账号多次提供给朱某某使用,两人收取赃款后,从所收取的赃款中抽取15%的提成。2019年5月上旬,朱某某使用被告人袁某某的微信二维码收取12000元,5月中旬,朱某某让被告人袁某某找微信号收钱,被告人袁某某向曾某某借微信号,收取15000元,6月17日朱某某通过被告人袁某某以同样的方法,收取8000元,被告人袁某某用其支付宝帮朱某某收取3000元。被告人袁某某总共帮朱某某收取赃款38000元,非法获利3900元。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9月18日到四川省资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材料;3.证人证言:朱某某、曾某某等3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朱某某帮助诈骗集团收取赃款而为其转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愿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保

2020年1月10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2.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