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长沙市**酒吧营销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街街道**楼**楼**栋**单元**房。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下班后回到其与他人合租的长沙市**区**楼**房,袁某某通过外卖点了一瓶小郎酒独自喝完。由于之前被告人袁某某与同居的男朋友陶某某吵了架,其准备清理自己的衣服搬家,当其清点衣服的时候,发现陶某某的电脑和其他物品都搬走了,袁某某很生气,于是就给陶某某发信息、打电话,但陶某某一直没有回她的信息和电话。为了泄愤解气,被告人袁某某就将房间衣柜里两件陶某某的衣服拿出来丢在房间的垃圾桶里,把一个点燃的香薰灯丢在衣服上面,点燃了垃圾桶里的衣物,进而将其堆放在木地板上的衣服也一并引燃,在衣服燃烧过程中,其还用手机拍摄视频发送给好友。很快,火越烧越大,接着把房间内的其他衣物及床单等其他物品也引燃,最终导致了火灾。经长沙市天心区公安消防大队统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9482元,间接经济损失9万元。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经过、传唤经过、请移送案件审批表、长沙市天心区消防救援大队移送案件通知书、接警出动报告表、火灾报告表、火灾现场勘验安全检查记录表、火灾现场平面图、火灾执法视频截图、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消防救援大队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微信截图、视频截图、火灾现场照片、房子内部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放火现场手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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