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办事处**村**组**号。2014年10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15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朱某某在恋爱及筹备婚事过程中,因多次受到被害人钟某某(朱某某前男友)的骚扰,袁某某便怀恨在心,准备伺机报复钟某某。2013年2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骑电动车来到汉中市汉台区**组钟某某的出租屋内,趁钟某某熟睡之际,用随身携带的钢制电动车U形地锁猛砸其头部数下。钟某某被打醒后起身追赶,袁某某遂逃离现场,后钟某某自行前往汉中市中心医院接受治疗。经公安汉台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头部损伤系他人钝性外力所致,头部损伤致头皮裂伤、硬膜外血肿、面部损伤属轻伤一级;颅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钟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夏丽
2015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处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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