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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47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住抚州市**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袁某某在东源县**镇**村向被害人赖某某租用田地种青菜。2019年2月23日11时许,赖某某到种菜租户袁某某租房收菜地租金时,要求袁某某分摊荒地租金,袁某某不同意分摊荒地租金,两人就此发生争吵。赖某某说:“不给租金,就不要在我这边种菜”。赖某某说完就回家并把前院的铁栏锁上,袁某某跟随去到赖某某家门前,两人继续吵骂,赖某某在院内拿起扫把往袁某某方向掷,扫把掉落在前院门口,两人去抢扫把,各执扫把一端,扫把被抢断成两截,袁某某将手中半截扫把柄扔向赖某某,砸中赖某某左眼,致赖某某左眼晶状体脱位、左眼前房角后退。经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赖某某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现场勘验笔录;

2.证人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陈述;

4.东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东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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