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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63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乡**村**。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6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 2019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莫某某、向某某(均已判决)、杨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门诊背后的烧烤店喝酒后,准备离开路过该烧烤店对出的路口时,向某某无故踢了骑摩托车途经该处的被害人余某某,被害人余某某下车后,在旁边的烧烤档拿了一瓶啤酒砸在杨某某的头上。向某某华随即从腰间拔出一把匕首向被害人余某某捅去,被告人袁某某和莫某某、杨某某等人也上前殴打被害人余某某,被害人余某某转身逃跑,但没跑多远就摔倒在地。被告人袁某某和向某某、莫某某等人继续追打,其中向某某继续用匕首将被害人余某某身上多处捅伤(经鉴定,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随后,被告人袁某某和莫某某、向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3.证人莫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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