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74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14日凌晨,被害人连某元、连某甲、连某乙等人在潮南区司马浦镇富华园酒店喝酒时,因与在酒店门口载客的司机黄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在酒店内追打黄某某。时任酒店保安员的被告人袁某某、同案人黄某某、向某某、代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何某某华(已死亡)在制止过程中,与被害人连某元等人一方发生了打架。打架期间,双方均持水管、钢管等工具打伤对方。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连宗元、何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连某甲、连某乙、黄某某、杨某某、袁某某、袁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二十名证人的证言;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连某元、连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供述:黄某某、向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因故伙同同案人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9月26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八册;

3、随案移送视频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