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因怀疑妻子黄某某与**镇**村的村民邹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于2020年02月26日上午,见黄某某骑摩托车从家里出去后,便步行来到**村1组邹某丙家外,看到邹某丙与黄某某一同坐在邹某丙家厨房门口,举止亲密,袁某某见状非常气愤,便上前与邹某丙理论,双方发生争吵冲突。在冲突中,袁某某用水果刀刺伤邹某丙左腰部后欲逃离,邹某丙的哥哥邹某戊、父亲邹某丁、表弟刘某某等人先后赶来围堵、制伏袁某某,袁某某在反抗中用水果刀刺伤邹某丁右胸部、刘某某左胸部,邹某戊在抢夺袁某某水果刀的过程中,右手掌被划伤。经鉴定,邹某丙、邹某丁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刘某某、邹某戊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刘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四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邹某甲、邹某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丙、邹某丁、邹某戊、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云峰
检察官助理:文芳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873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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