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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29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号,现住嘉陵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0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和丈夫李某某带孙女到居住的嘉陵区碧桂园小区楼下诊所开药,行至碧桂园餐厅时,其孙女滑的滑板正好与该餐厅端菜的服务员吕某某相撞,菜盘里的油渍就溅到其孙女的衣服和头上,李某某看见后,就要求对方将其孙女衣服上的油渍擦干净并道歉,服务员吕某某就用纸巾擦小女孩身上几下,这时李某某就不满意对方,称要掀桌子。坐在旁边桌子吃饭的被告人袁某某听见了就走过来叫李某某不要掀桌子,李某某就将身旁的一张饭桌抬了一下,桌子上面摆放的一只茶杯就掉在地上被摔烂,袁某某见状就上前用手推了李某某一掌,李某某就拿起旁边的拖把,孙某某及与袁某某一起吃饭的蒋某某过来拉劝,李某某与蒋某某争夺拖把时拖把杆戳在蒋某某肚子上,袁某某跑到李某某背后用双手箍住李某某脖子将李某某拉倒在地,并用拳脚殴打倒地的李某某,孙某某见丈夫被打就上去踢打袁某某,袁某某就抓住孙某某头发将孙某某拉跪倒在地上,袁某某又打了孙某某一拳和踢了一脚,后袁某某和孙某某被人拉开,孙某某起身后拿了只拖鞋追打袁某某,袁某某一边用手挡一边用力推孙某某,将孙某某仰面推倒在地,孙某某倒地时腰部受伤。经鉴定孙某某骶5椎体骨折,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9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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