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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镇**村**组,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小区**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月21日监视居住,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后外逃(2019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后于2020年3月17日主动投案,同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2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王某甲(另案处理)和王某乙系老乡,案发时在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明光路交口东南角路边露天大排档同一桌吃饭喝酒,两人见王某乙被李某某和王某丙(另案处理)无故殴打,便上前与对方对打。被告人袁某某先是使用凳子殴打王某丙,后和王某甲一起殴打王某丙,之后两人与王某丙和李某某二人互殴。之后,王某丙被女友劝住后,被告人袁某某持塑料凳子和王某甲持续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伤势过重倒地。其后,被告人袁某某继续使用凳子砸其头部。后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同案人王某丙、王某甲的供述。

5.​ 证人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6.​ 鉴定意见:合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伤情鉴定:轻伤二级。

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合肥市瑶海区**栋**室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二册、归案经过及被害人伤情鉴定报告。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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