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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肥东县***,现住安徽省肥东县***。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6时许,在肥东县桥头集镇山王村菜市场,被告人袁某某因停车问题与唐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同唐某某、方某某夫妻二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袁某某用拳头将方某某的鼻部打伤。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袁某某在合肥市庐州公正处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永嵩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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