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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40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区石壁街石四村石陈路74号广州名嘉家具有限公司饭堂,因工作矛盾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口角,被害人贾某某拾起一木方欲殴打被告人袁某某时被阻拦,后被告人袁某某拾起地上一块“石灰渣”类似物砸向被害人贾某某左侧背部(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袁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理

检察官助理:尹伟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两张。

3.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贾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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