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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现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7时许,在长丰镇崇村学校门口,被告人袁某某夫妻和被害人李某某夫妻因为错车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殴斗,在殴斗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将李某某左侧胫腓骨下段踹致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图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刘某丙、刘某丁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筱红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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