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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19〕19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路。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14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7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位于通许县北阁路北段的车辆管理所院内,因排队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吵而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袁某某将张某某腰部致伤 ,经鉴定张某某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冯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建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通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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