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嵊州市**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5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嵊州市**街道**村**号吴某某家吃饭,与一同吃饭的范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袁某某先打了范某某下巴一拳,随后将范某某往门外推,将其从数米高的台阶上推下,又用拳头、木棒等殴打范某某,致其多处肋骨骨折。经鉴定,范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家属已向检察机关缴纳人民币五万元,现随案移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美芳
2020年10月21日
附:
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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