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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232号

被告袁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57********,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淮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袁某某与代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任某某五人共同经营一家蘑菇厂,2019年3月9日15时许,袁某某约代某某、王某甲等四人到淮北市相山区**路**宾馆**室内见面协商蘑菇厂的账目问题,后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因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后引起殴打,二人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代某某因外伤致右侧鼻骨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照片、回复函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院印)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人(鉴定人) 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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