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咸丰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5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丰县,现住咸丰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咸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和被害人陈某甲同为咸丰县**镇**村村民。2020年2月3日下午,陈某甲欲将山中存放的木料用车辆经袁某某屋前河沟运回家。袁某某的妻子杨某某于同日14时许,将自家位于屋前的麻柳树部分树枝砍掉,倒下的树枝将河沟拦住。15时许,陈某甲发现倒下的树枝并告知妻子罗某某,后罗某某到河沟清理拦路的树枝。杨某某见状便持一镰刀到场,后与罗某某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扯起来。在旁的陈某甲拉劝未果,袁某某到场欲给杨某某帮忙被陈某甲拉住衣服,袁某某挣脱不开遂捡起杨某某放在河沟里的镰刀将陈某甲额头砍伤,后陈某乙报警。

2020年4月13日,经湖北省咸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此次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镰刀一把;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罗某某、杨某某、尹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湖北省咸丰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咸医司鉴(2020)临鉴字第9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鑫东

书记员:  尹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咸丰县**镇**村,联系方式1334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六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