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87********,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镇**村**号,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6日被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刘某某在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天纵城三五酒店路边,因占摆摊位置一事与卖烧饼的王某甲发生口角。王某甲姐夫被告人袁某某与刘某某母亲丁某某到现场后产生肢体冲突,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用拳头击打丁某某面部,致丁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部骨折。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到案经过;4.被害人丁某某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6.司法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亮
检察官助理 谌壮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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